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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闻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 2008年05月14日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作者: 王剑 浏览次数:

 
黑 龙 江 省 教 育 厅
 
黑教高处函[2008]25号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本科院校的高职学院:
 
  为了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有效开展,推动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和本科中的高职学院认真开展评建工作,现将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转发给你们,希望各校按照新的评估方案要求切实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校领导班子和学校各级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遵循新的评估方案要求开展评建工作。从今年开始,我省原则上按照新的评估方案开展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工作,但对已经按照老评估方案做了准备的院校,要将新老方案结合起来进行评估,评估结论遵从新的评估方案确定。对已进行过评估的院校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在2010年以后安排评估。本科院校中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也要参照新的评估标准进行建设和评估。
 
  二、各院校根据新的评估方案中关于填制数据采集平台的要求,指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的填制和管理工作,抓紧试填,并将平台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于5月31日前反映到高教处,高教处将根据各校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数据填报培训和数据平台运行与管理的研讨会议。
 
  三、各院校组织专门人员认真研究《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将新的评估指标有机地融入到教学工作中,把常规教学工作与评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院校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促使评估工作常态化,真正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评估方针要求,促进学校内涵发展。高教处将在6月中旬举办新的评估方案实施研讨会,希望各院校加紧研究,带着问题参加研讨,解决我省高职人才培养的关键性问题。
 
联系人:吴晓滨,电话:0451-53627347,
E-mail:wuxiaobin01@tom.com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2、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软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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