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内容分类】实训基地
【颁布单位】 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颁布日期】20070309
【发 文 号】教财司函〔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教财〔2004〕9号)的规定,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投入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工作。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支持建设实训基地项目763个。为全面了解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项目)的进展情况,加强对实训基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对2004-2006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 12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填报有关调查表(详见附表),并报送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要保证报送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实训基地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分年度中央及地方实训基地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2004-2005年度实训基地设备的采购、运行及使用情况;2006年度实训基地设备采购的进展情况等。
2.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绩及对人才培养的效果。
3.实训基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4.对今后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对《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修改意见,以及“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间,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紧缺人才专业的建议。
二、附表1、2由实训基地项目院校按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项目分别填写,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附表1、2的填报数应与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实训基地项目数相等。附表3、4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报。其中,附表3应依据附表1、2填写。我们将对附表1、2和附表3的数据进行复核分析,并按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情况对附表4的建议专业进行分析。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认真总结职教实训基地建设的成绩、经验和存在问题。各相关处室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财务处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项目院校要落实专人认真填报相关报表。财政部、教育部将把各地实训基地建设的成效作为确定2007年度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请各地于4月20日前将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3、附表4书面报送至教育部财务司(3份)、财政部教科文司(1份),同时发送电子版本;附表1和附表2只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送电子版本即可。
联系人电话及电子邮件:
附表:
1.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设备采购与使用情况表
3.各地区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情况汇总表
4.“十一五”期间各地区紧缺人才专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需求情况表
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