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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专业指导委员会
[计算机]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 2007年09月0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是由省教育厅高教处聘任和管理的学术社团机构。负责高等职业计算机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参加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作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二级学会并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领导。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高等职业院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指导和促进计算机类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促进计算机类专业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实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目标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计算机类专业建设、改革发展、市场需求的战略研究,组织、开展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交流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对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为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交流、指导和服务。

2.组织、开展教材建设研究和优秀教材评介。

3.组织开展专业教师的业务培训和精品课程建设的工作。

4.组织开展各种计算机技能竞赛与职业资格认证工作。

5组织开发高职高专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公共课程的教材建设、考核标准的制定及等级考试相关的工作。

6提出计算机类专业重点教学攻关课题,为推动产学研的结合,促进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积极承担或参与课题的研究与实践。

7.完成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指委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师资培训委员会、课程建设委员会、考试委员会、技能竞赛与认证委员会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委员会等七个分会。

第五条 专指委委员经有关高职高专学校和同行专家推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并报请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聘任。专指委委员任期四年,也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专指委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建设,热心专指委工作,为人正直,办事公道,认真负责,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

3.从事高职高专计算机类专业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教学和工程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或有突出成绩的青年骨干教师;

4.身体健康,能正常坚持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专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专指委的委员主要由其下属各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专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专指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专指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2.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专指委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专指委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专指委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组织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主要任务的实施;

10.决定本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四条 专指委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专指委对本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经全体委员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

第十六条 专指委建立与设有计算机类专业的学校的联系制度,委员分工联系所在区域的高职高专学校开展工作。

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

第十七条 本专指委单位会员

黑龙江省内的高职高专院校,承认本会章程,并能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委员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和相关资料;

4.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的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会员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审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专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委员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专指委委员参加专指委会议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专指委争取和接受企业、公司及相关单位提供的经费赞助。

第二十五条 专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指委工作,协助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专指委委员所从事的专指委工作由所在学校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专指委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以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本会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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