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是由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的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高职高专院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黑龙江省教育厅领导下,对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制造类专业教学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指导和促进制造类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促进制造类专业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高职高专教育更好的发展。
第三条 组织开展制造类专业建设和市场需求的战略性研究,组织开展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交流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对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负责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是根据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和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省教育厅从高职高专院校或本科院校中从事高职高专教育及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教授中选聘。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教学指导工作由主任委员支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第六条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下设三个组织机构:
专家顾问组:负责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政策、业务等方面的咨询。
秘书处:协助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并负责与出版社、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会刊编辑室:在秘书处指导下,负责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文件、成果的编辑工作。
网站工作室:在秘书处指导下,负责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网站建设工作,并负责在网上及时发布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等内容。
第七条 根据需要,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设立机械设计制造类、自动化与机电设备类和汽车类三个教学指导委员会分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把握国内制造类专业发展的趋势,研究高职高专院校制造类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高职高专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开展制造类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制定制造类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践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制造类专业设置评审和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教学研究改革方案和成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十条 指导制造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训室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对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对制造类专业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为教师进修和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注重信息沟通,交流制造类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职高专院校制造类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服务,定期发布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教学改革信息。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完成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和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独立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派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形成的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院校,须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转发,会议纪要可自行印发给有关学校。
第二十条 高职高专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要建立通畅、有效的联系制度,委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秘书处负责建立各委员及秘书处之间的联系。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专指委委员参加专指委会议的差旅费由所在学校负责。专指委争取和接受企业、公司及相关单位提供的经费赞助。
第二十二条 专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指委工作,协助解决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通过,自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之日生效,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秘书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本文档电子文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