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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领导的专家组织,受教育厅委托,开展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委员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工作和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进行推荐,在推荐的基础上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聘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若干人。专业教学指导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专家顾问团,成员由黑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主管高职高专教育的领导及教育专家、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学校。秘书处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暂设商贸管理类、财务会计类、物流管理三个分会。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准确把握国内财经类专业的发展趋势,研究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高职高专院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和开展财经类专业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制定财经类专业规范、教学质量标准、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实验教学的基本条件,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财经类专业设置评审和专业设置的核定任务,审议、推荐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第九条 指导财经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促进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条 根据国家对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的研究,对财经类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师资的培训工作,为教师进修和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沟通信息,交流财经类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高职高专院校财经类专业建设和改革服务。定期发布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建设与改革信息。
第十三条 完成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财经类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接受教育厅的具体工作任务,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计划、报告、总结等材料报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委员会一切重大事务的决策。
第十六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委员原则上必须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派代表出席会议。同时建立主任扩大会议制度,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要可请各分会委员或相关专家参加。主任扩大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十七条 委员会形成的文件如需发至有关院校,需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核转发,会议纪要可自行印发给有关院校。
第十八条 委员会要建立畅通、有效的联系制度,委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秘书处负责建立各位委员及秘书处之间的联系。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委员会可接受社会各界赞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之日生效。本章程由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黑龙江省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200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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